Google在【无效点击判断】上跟医生手中的病�就有著高度相似性。
更糟糕的是根据这个Google单方所独占的资讯,Google可以片面决定是否要终止契约关�;这在法律上又是另一个「过度扩大单方权利」的问题。
换个角度来说:我们是否可以自认�Google的报表不实,片面要求终止与Google的契约,并要求他们返还隐而未报的报酬吗?
没有!综观整份合约,站长并没有这种权利。
因此很明显,Google可以片面决定终止契约的权利,但相对应地站长也应该有的对抗机制或权利并不存在。
中华民国民法第247之一条: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於同类型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左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份约定无效:
一.免除或减轻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
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使他方当事人�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网上真钱斗地主肉馅。
」
Google得以片面决定终止契约的权利,即很有可能违反上述法条的第四款。某种程度来说,站长们在台湾法院是可能可以主张Google在这方面的片面终止契约权利�一「无效约定」!进而请求Google继续它和部份遭停权的站长们的契约关�。
虽然本条台湾法院多半将其适用在消费者保护的定型化契约上面。但一来现在已经有了专属的消费者保护法,二来本条既规范於民法之中,且无适用对象之限制,自然应可适用於多数的民事定型化契约之上。
所以即便站长们与Google之间并非消费者与厂商的关�,但我相信民法第247之一条还是有适用�地的。
暂时再撇开纯粹法律适用技巧上的讨论。
我们从民法第247之一条可以感受到Google和站长们其实都面临著一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虽然站长这边在契约存续时只能被动地被Google片面终止契约,但嗣后他或许可以主张相关民法上的权利,否认Google有这样的权利。
特别是在他用尽Google所谓的申诉管道却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应之后,像前述以AdSense�主要收入来源的人难道不会不顾一切地试图�取可行的法律行动?
假设这一切潜在的诉讼纷争真的发生了,值得吗?
大家都知道「预防胜於治疗」的常识。通常预先防范的成本往往远小於事后弥补。
我们回头想想,Google与站长之间的紧张关�,关键点在哪?很明显,关键点在於「Google对无效点击认定的资讯单边独占」!
而法律上在处理资讯单边独占问题,最常见的手段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何谓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来说民事纷争�,民法的态度多半推定被告是没有故意过失责任的,需要由原告来主张并提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故意过失之情节。法理上我们叫做「主张权利者须负举证责任义务」。
这�面牵涉到许多法学与法律经分析的辩证在�面,暂且按下不谈。重点是习惯上负举证责任之一方,如果无法提出能说服法官的证明,则多半会被判败诉。故法律人多知道这句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简单说,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机率相当高。
但在资讯单边独占的情形之下,权利主张人要提出有利证据的困难度相当高,因�资讯都已经被对方给独占了。例如过去许多医疗纷争问题即在此,病人在病�被医生掌控之下,并不容易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医师的医疗过失行�。
而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这种资讯单边独占情形时,法律反过来,先推定独占资讯之一方有过失,百家乐赌钱技巧,得由他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三项,就是要企业经营者自己证明自己「无过失」以减轻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依著同样的法理逻辑回来看Google,在认定「无效点击」既�资讯单边独占,则发生纠纷时Google应该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停权的网站详细不良点击活动;换句话说,依法Google不应该一句「请相信我们的技术跟严谨态度」带过。
我也相信Google在这方面的技术和严谨,不过法律上有说明义务的话,还是得说清楚、讲明白。
这是尽到应尽法律义务的问题,跟我们对Google技术、诚信、品牌多有信心无关。
4.建议�回归「资讯交易成本观点」
小弟在过去曾经从「资讯交易成本」的角度切入,写了篇【从Google的获利模式笑看长尾理论】。
我在该文中明确指出,Google的核心竞争力就在於【有效降低资讯交易成本和处理诱因相容】,而非不知所云的长尾理论。
该文我进一步提到,要维持有效低交易成本的优势,【可信赖度】会是一个重要指标!而可信赖度不仅仅来自於Google本身的技术,更重要的是他们得说服广告主相信他们的广告投放是有效的。
如此看来,第一大问题就存乎於【诈欺性广告点击】。因�若Google纵容诈欺点击,则他们所创立的网路广告交易模式将会出现诚信缺乏问题,使得整体讯息交易成本大幅提升,广告主等於是要赌机率 ― 赌这次被点广告付的钱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要是广告主发现自己到头来还是跟传统广告一样要赌很高成份的广告有效性机率,则Google的广告模式将不再对广告主有「低成本」的吸引力,自然也就损及了Google自己的根底。
站在这个角度,Google对於诈欺点击的深恶痛绝态度我们自然容易理解想见。
所以若Google开诚布公地公开判定无效点击标�,则相当程度会暴露出漏洞让有心人士可以钻营。因�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套标�是没有漏洞的。则Google�了应付新的钻漏洞者,就得花费更多心力来提升改良判定标�,其结果非常有可能影响到无辜的站长或广告主,造成使用者的不便,甚至吓跑部份站长、广告主。
因此Google面临的两难情境在於:不公开标�似乎未尽到法律上的应尽阐释义务;公开却又会影响可信赖度甚至吓跑了使用者。
小弟的浅见以�,如果Google一开始在与站长签订契约时没有清楚定义【无效点击判定标�】,则当他们片面决定终止契约时,依法站长们是可以到法院去主张当初的契约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益,违反平等互惠原则。到时因�Google在这件事上属於资讯单边独占,则即有可能得面临举证责任倒置,反得赤裸裸地公开判断标�(如Google员工所称的那几十个内部标�)以说服法院Google行使片面终止契约权是合理的。
Google不但失了�子,双方还都得经�一场不必要的纷争,付出不必要的成本。
与其如此,我以�Google不如打从订约之初,就在契约中明白且精确地阐释他们的评判标�原则。如此既不需要面临未来可能得公开机密标�的风险,二来法律上也尽到了阐释义务,三来他们在核心竞争力上,依然维持著【可信赖性】,继续他们低资讯交易成本的竞争优势。
一举数得!
简单总结:Google其实可以防范於未然,在订约之始找个好法务,帮助公司尽到相当的法律上的阐释义务之后,未来继续严格的审核广告点击活动也不至於引起过多不必要的纷争,省下隐藏的纷争成本,甚至避开得被迫公�一些�密的风险。
对站长们来说,也不会不知所措、忿恨不平。
只要Google有心,我相信订约之始大家就有个记载得更清楚明白的权利义务关�,会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益的双赢可行方案。